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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 山西加大力度 依法推動固體廢物污染防治
時間:2021-04-06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實施,今年將開展執法檢查。山西作為資源能源大省,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區域性特點突出,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規,對國家大法予以細化和補充,更好地推動山西省固廢污染防治工作。3月31日,山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西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對工業固體廢物的防治,醫療廢物等危險廢物與建筑垃圾等其他固體廢物的處置等作了明確規定。
《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這將對促進固體廢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改善我省環境質量發揮重要作用。同時,還與近年出臺的山西省環境保護條例及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水污染防治條例、土壤污染防治條例一起,構建起了我省環境保護“四梁八柱”法規框架,進一步織牢織密了生態環境保護法治網。
關鍵詞:職責
《條例》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應當采取措施,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先進技術推廣和科學普及,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發展和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能源、海關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關鍵詞:固體廢物污染防治
針對山西省工業固廢“量大率低”的問題,結合我省典型固廢類別,條例細化了對礦山、電力、冶金行業產生的尾礦、煤矸石、廢石、粉煤灰渣、赤泥、脫硫石膏等固體廢物污染的防治要求。
《條例》提出,礦山、電力、冶金行業等企業應當采取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減少尾礦、煤矸石、廢石、粉煤灰渣、赤泥、鎂渣、冶煉廢渣、脫硫石膏等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貯存量。
鼓勵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采取有效措施,消納工業固體廢物歷史堆存量,鼓勵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規劃建設資源綜合利用設施。
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等規定進行封場,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關鍵詞:醫療廢物等危險廢物處置
《條例》規定,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許可證。
同時,針對去年新冠疫情的發生,條例特別對重大傳染病疫情醫療廢物處置作了明確規定,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合理配備收集、轉運設施和車輛,至少每兩日到本服務區域的醫療衛生機構收集、轉運一次醫療廢物,并負責醫療廢物的貯存、處置;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每日到各集中隔離點、定點醫療衛生機構收集、轉運醫療廢物,并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置??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傳染病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保障體系,配備應急處置設施和物資等,保障重大傳染病疫情醫療廢物處置安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廢物產生情況,建設醫療廢物收集、集中處置設施和場所。
關鍵詞:建筑垃圾等污染防治
《條例》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制度,規劃建設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場所,規范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行為,保障處置安全,防止污染環境;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項目或者建設建筑垃圾綜合利用設施。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向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獨立的建筑垃圾收集場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清運、利用、處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
針對生活垃圾,《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制度,統籌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設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處置的組織、宣傳、指導等日常管理工作。
《條例》還對電器電子、汽車、鉛蓄電池、車用動力電池和復合包裝等生產企業提出了生態設計、回收利用和安全處置等方面的要求。